組織章程

                        明志科技大學材料系學會社組織章程

                                                       102.10.14 第一屆系學會初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學生社團管理作業規範有關規定之。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明志科技大學材料系學會。
第三條  本社以藉由「活動」方式提升系上同學與學長學姐間的互動,間接增加同學們的人際
        關係,並有幫助課業問題的解決,與學長姐們經驗交流,減少錯誤的經驗發生。
第四條  本社活動內容如下:
1.  社團評鑑。
2.  校際性社團聯誼。
3.  校慶、企運園遊會。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  凡本校材料系同學皆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參與本社社務與活動,享有本系辦活動之優先參加與優惠權利,並應遵守本
        系一切規則推行社務,發揚社譽。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  本社最高決策監督機構為社員大會,由本社社員組成。
第八條  社員大會下設社長一名,由本系全體社員選舉產生。
第九條  副社長一名,由系會長提名,社員大會同意。
第十條  會長下設活動組、公關組、文宣組等部門。
第十一條  個幹部之職權分述如下:
一、會長:代表本社出席各項會議,領導各幹部推行社務。
二、副會長:輔助社長社團事務,且於社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社長暫行代理。
三、公關:負責對內與對外聯絡與溝通。
四、文書:負責會議記錄、公文與社團檔案之收發與彙整。
五、總務:負責活動費之各項費用與其報核。
六、美宣:負責本社各項活動海報之設計與製作。
七、活動:負責活動內容之節目規畫安排,以及活動之相關事宜。
八、器材:負責相關活動器材之租借與維護。
九、資訊:負責學校資訊整合。
十、執秘:負責輔助系上活動的進行。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原則上一學期一次,日期等亦由各組組長決定之,目的為討論並諮詢本
                    系有關事宜,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同意作成之,以決定本社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幹部會議:主要討論各項活動計畫,檢討各項得失,每月開會一次,會議記錄需存
                    檔交接於下一任系學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社只向社員收取活動費用。並分為年費及單費,年費為一學年收繳一次並製發收
          據為憑;單費為活動前收繳並製發收據為憑。
第十五條  本社各項活動經費由參與活動者收費為主要支出,並向學生會及課外活動組酌予申
          請相關補助。
第十六條  本社各項活動經費應於期初編列預算,經社員大會通過運用之,並提報學生會及課
          外活動組參考。

第六章  活動費退收
第十七條  活動費因轉學、修學、退學等其他因素,退活動費需經申請並經由系主任簽章同意,
          才給予退費。
第十八條  102學年度開始,收取活動費用,並給予收據。
第十九條  開學後一個月內全退,學年過三分之二後不退費。

第七章  任期與改選
第二十條    由現任社長負責召集社員選舉新任社長。
第二十一條  社長候選人得由全社社員提名。
第二十二條  社長之改選得依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第二十三條  若無候選人參選,則由班級各提出一名代表負責參選。
第二十四條  社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於每年四月改選,五月交接。
第二十五條  各新任幹部由社長提名,社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之條文修正須經社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
            上通過方為生效。
第二十七條  章程由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議決通過,交由學生會及課外活動組備案後公佈實
            施。